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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5 08:30:07  信息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量: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13次厅务会议、第3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引领和决策咨询中作用,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开展科技评估、评价、评审、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并入选专家库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遴选、集中建库、统一管理、信息共享、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登记制,实施动态管理,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专家库管理系统;

(二)负责专家日常联系、服务以及组织专家培训与交流等工作;

(三)负责专家评价汇总,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厅。

第七条 遵循专家随机抽取原则,由使用单位(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及回避要求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二章  专家入出库管理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掌握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参加完成科技评估、评价、评审、验收、咨询等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已经认定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以放宽年龄至65周岁,已经认定为大师级人才可以放宽年龄至70周岁,对急需紧缺专业、特殊行业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无学术道德问题、信用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等情况。

第九条 入库专家分类及其入库条件。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专家组成,入库专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

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创新或科技项目管理,或在国内外学术组织中任重要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产业界专家

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经济界专家

熟悉我省财政科研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或相当于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原则上应具备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条 专家征集方式及入库审批程序。

(一)征集方式

1.公开征集

(1)发布通知。在本省主流媒体、网站和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公开征集专家通知。

(2)入库申请。申请人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上填写《海南省科技专家申请信息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具备条件、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2.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并被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经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部门核准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作为入库人选。

3.与省内外专家库管理部门协商达成共享合作意向,根据工作需求,吸纳各领域人才充实专家库。

4.可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积极吸纳海外人才入库。

(二)审批程序

1.由公开征集、推荐入库和一事一议等方式成为入库推荐人选的,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予以入库。

2.与省内外专家库管理部门达成拟订协议,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共享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条件及审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核实作出库处理且2年内不得重新入库:

1.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3.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4.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超过2次(含2次)的:

(1)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

(2)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3)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5.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二)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适宜再担任专家的,可自行申请出库。

(三)出库审批。

1.存有第十一条(一)规定情形的专家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作出库处理。

2.自行申请的专家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予以出库。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的评估、评价和评审等有关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抽取专家要求及回避条件,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部门)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

(三)补充专家。若抽取专家数量不足,可重新设定条件后由系统自动随机抽取符合条件要求的专家进行增补。

(四)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位(部门)认为在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经批准,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鼓励轮换原则,原则上每年每位专家参加评审、评估等活动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信息和资料。同时,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入出库申请、已入库专家信息变更等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评估、评价和评审等科技活动享有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应得到保护;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评审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评估、评价和评审等科技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科研学术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价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价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价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评价等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影响或干扰;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登录专家库管理系统更新信息;

(六)参加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评估、评价和评审等科技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共同发表过科技论文、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合作关系的;与参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五)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利益竞争、学术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业务往来等经济关系的;

(七)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评价、评审等科技活动情形的。

专家使用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应加强对专家库系统监督功能的建设,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专家使用推行全程“痕迹化”管理,确保专家使用环节的合规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部门)、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经核实,暂停其专家库账户的使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取消资格,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私自复制、下载或转让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科学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科研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

第二十三条 因专家个人在参与科技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由于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有关单位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理、使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日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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